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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03_h1m1  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國民返國後,申請於原遷出地恢復戶籍登記,其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無庸再換領新的身分證。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表示依戶籍法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又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另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倘出境人口持我國以外護照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期間計算。為簡政便民,有關已依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民眾,返國後仍在原遷出地辦理遷入登記時,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與遷出登記前相同,無庸再換領國民身分證。
若還有任何疑義,歡迎民眾請電洽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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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風城 郭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