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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勞保處表示,一名勞工在離職前最後一天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事故,但雇主已經退保勞保,使得勞工領不到職災給付。勞保處建議雇主,應該讓最後一天上班的勞工提早下班,或晚一天退保,才能同時保障雇主和勞工的權益。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表示,即將離職、最後一天上班的勞工,如果雇主在當天辦理勞工退保,勞保的效力只到當天午夜十二點為止,先前一名勞工就在這種狀況下,工作到晚上十一點半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事故,卻因為事發時間已經超過晚上十二點,無法領到職災給付。

 

因此勞保處建議雇主,讓最後一天上班的員工提早幾小時下班;如果真的沒有辦法,乾脆隔天再退保,例如勞工15號是最後一天上班,下班時間接近或超過晚上十二點,就以16號為退保的日期。

 

石發基:『回到家之前,就在回家途中發生事故,也是保險可以保障的對象。或者,你(雇主)覺得他真的要做到接近邊際的十二點(半夜),回家路上也可能發生事故,就不要在當天給他退保,就第二天再給他退保。』

 

勞保處表示,這種情況並不多見,比較容易發生在上夜班的大賣場、便利商店等夜間上班的勞工身上。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沒有替勞工加保到實際下班當天,雇主得繳交相當於保費四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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