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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01_tab4_m2.jpg  新竹一名六十一歲蔡姓男子,從九十二年到九十九年間六次酒駕,罰金和判刑易科罰金,加起來五十多萬元。而第六次酒後駕車,法官判處六個月徒刑,但檢方認為被告惡性難改,毫無悔過之意,法官判刑過輕,六個月徒刑仍難收矯治之效,檢方決定提起上訴。

 

新竹這名六十一歲的蔡姓男子,從九十二年間開始,每年一次酒後駕車被警方攔檢查獲,並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前三次分別罰金新台幣三萬元、四萬五千元和六萬元;另三次則是判處三個月、五個月和六個月不等的徒刑。其中第六次酒駕被查獲,公訴檢察官認為被告已有五次酒駕前科,因此希望法官能夠判刑七個月至八個月,不得易科罰金,讓被告能夠知所警愓。不過法官在審理後,認為被告坦承不諱、態度尚可,認為判刑七月或八月,仍屬過重,法官最後還是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被告酒駕前科累累,惡性難改,根本是肆無忌憚、全無悔過之意,判刑六個月難收矯治之效,因而罕見的主動提出上訴。上訴書中也提及,法官量刑宣告裁量,除不得逾越法定刑期或法定要件之外,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據了解,不論檢方上訴是否成功,但依六次的酒駕罰裁,蔡姓男子六次酒駕可為國庫貢獻五十五萬五千元,還是付出相當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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