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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6432_569121323214317_1989026263876609526_n  103年9月8日中秋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假日,該日雇主應給予勞工1日之休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中秋節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若如中秋節已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國定假日當天)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則不生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時制度個案上均有差異,假日工資計算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有疑義,可洽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3-5324900分機17;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由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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