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多有民眾詢問如遭事業單位資遣時,其勞工權益有哪些?勞工處呼籲,如勞工遭雇主資遣時,應注意事業單位是否給予預告、發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應依工作年資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假如未能預告應折算工資發給;勞工可於預告期間內,每星期請2日有薪外出假謀求工作。預告期間規定如下: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資遣費計算方式於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有明定。如勞工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新條例實施後,仍選擇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則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17條)。如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則新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援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9月12日發布勞動4字第1010132306號及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解釋令,舉例詳列資遣費基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舊制):
如勞工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
為1 ×{3+〔(6+1)÷ 12 〕}=3 7/12 。
(二)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新制):
如勞工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
為12 ×{3+〔(6+15/30 )÷ 12 〕}=1 3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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