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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9278279  配偶戶籍地不同者,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完成後,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自即日起得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市府民政處表示:依戶籍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同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因按現行規定,死亡登記應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惟如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後,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須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將造成民眾奔波往返不便。
內政部基於簡政便民自即日起開放配偶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後,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者,得由本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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