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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4100B  為考量姓名權使用之安定性及社會秩序並減少民眾換發證件之不便,以命名文字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名字,以二次為限。

依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得申請改名為: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二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倘民眾更改姓名,將同時辦理更正登記及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核發戶籍謄本,勢將造成民眾之不便,考量姓名權使用之安定性及社會秩序、交易安全等,並為兼顧民眾之人格權,規定以命名文字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申請更改名字,以二次為限。
若還有任何疑義,歡迎民眾請電洽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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