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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核定稅捐,要把握復查期限,以免喪失權益

民眾如對稅捐機關所核發繳款書內容不服,應在該繳款書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則以郵戳日期為復查申請日。
 部分民眾因不了解復查期間規定,過了期限才申請復查,以致喪失自身權益;至於復查期限該如何計算?該局舉例說明如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3月1日至3月31日,民眾如對課稅內容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即3月31日之次日也就是4月1日起算30日至4月30日止申請復查,逾4月30日才申請復查,即屬逾期。該局表示,最近受理一件復查申請案件,即因已逾復查申請期限,程序不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130x85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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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風城 郭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