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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殯葬管理條例,增列生前契約交付信託財產運用及額度限制,無法履約時應還款給消費者。

 

條例並增訂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5年落日條款,已附設設施者,得繼續使用5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違者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設施停工營運;繼續營運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院會下午通過修正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內政部表示,修正的重點包括,未來私人不得設殯葬設施,私設者以法人、寺院、宮廟、教會為限;增列生前契約交付信託財產運用及額度限制,無法履約時應退還消費者的情形與比例;非經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的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殯葬管理條例新增第51條條文,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75%應交付信託業管理;另外,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殯葬服務業尚未依契約提供服務前,如有破產情事,預收費用應退還消費者。

條例並規定,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索等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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