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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9年台灣開始執行老樹保護計畫,前省政府農林廳調查全台老樹,列出3項標準,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能稱為「老樹」:一、樹幹直徑1.5公尺以上或胸圍4.7公尺以上;二、樹齡100年以上;三、特殊或區域代表性之樹種。

 

台北市92年4月18日公布施行「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具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即為「受保護樹木」,其標準較老樹為寬:一、樹胸高直徑0.8公尺以上;二、樹胸圍2.5公尺以上者;三、樹高15公尺以上;四、樹齡50年以上;五、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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