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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化資產保存法」。此次修正可說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文化部將修正並研訂各類子法及相關業務規劃,以強化文化資產保存、保護與管理工作及土地與歷史連結。

文化部指出,新修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規定,可解決目前文化資產保存實務上,擴大公民參與問題,且同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第9款規定,新增紀念建築、史蹟及自然紀念物等類別,以強化土地與歷史連結。並將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公約中,對文化資產類別定義與保存原則等規範重點,落實於條文中,以遵守此等國際公約精神,使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得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文化部進一步說明,有鑑於近年文化資產常遭不當毀損、破壞或其他違反其保存行為,新修文化資產保存法亦就此等違法行為,分別依行為程度提高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法律責任,在刑事處罰部分,按同法第103條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在行政處罰部分,同法第106條規定,則提高罰鍰至二百萬元以下。俾有效遏止文化資產任意遭受破壞、毀損或其他不利保存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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