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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將勞工權益缺口一次補足,若雇主未提撥6%勞退金至員工專戶將被公布姓名;同時增訂雇主申請公司重整、破產及債務清理時,債務免責範圍不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行政院會周四預計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力拚立院本會期通過。
其中,攸關勞工切身利益的,即勞退新制勞工年資滿15年(不需同一單位),年滿60歲可請領月退休金,但這次修法改為領月退金或一次金勞工可二擇一,但一經選定不能更改。勞退新制94年開辦,尚未有新制勞工可請領月退金。
原本要求領月退休金外,勞退條例規定勞工須參加延壽年金,但官員說,延壽年金因保障平均餘命82歲後的老年保障,費率較高且風險太大,沒有壽險公司願承作,加上勞保年金已開辦,這次修法將延壽年金予刪除。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表示,有些勞工沒有另外自提6%退休金,月退金太少,希望領一次退休金,這次修法後,勞工可視退休金情況再另行規畫商業年金或儲蓄保險,大增退休金彈性運用空間,期提高退休生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健保勞保對債權保障有特殊規定,這次勞退條例修法也比照,增訂債務免責三項不適用規定,包括雇主依公司法申請公司重整,破產法申請破產程序,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債務清理時,雇主債務可以減除項目,不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以保全勞工退休權益,對此各部會都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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