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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新北市已婚陳姓男子,隱瞞已婚身分與許姓女子交往,許女產子催辦結婚登記,陳男竟異想天開變造戶籍謄本配偶欄取信小三,台北地院日前審理,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半。
判決書指出,35歲陳姓男子在民國95年間與李姓妻子結婚,隔年在外與許姓女子交往,並舉辦訂婚喜宴,迎娶許女。數月後許女生下1子,催促陳男儘快辦理結婚登記,才能將兒子報戶口。
陳男為隱瞞已婚身分,異想天開,向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再以繕打印刷字樣、黏貼影印方式,將戶籍謄本的配偶欄改成許女名字,並加上兒子的出生登記,導致許女誤信陳男已辦理結婚登記。
事後許女到戶政所領回當時被陳男拿走的身分證,才發現陳男已婚,憤而報警處理。陳男辯稱,他當時與元配有離婚訴訟,他為查元配李女婚姻狀況,才會申請戶籍謄本,且一直放在包包裡,是許女趁他酒醉睡著時,擅自拿走戶籍謄本,否認涉及偽造文書。
法院審理時發現,97年間李女得知陳男在外與許女交往生子,控告許女,但檢察官認定許女事前不知陳男已婚身分,予許女不起訴處分。法官認定許女事前不知陳男已婚,陳男辯有可能是許女偽造文書也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陳男有多項竊盜、詐欺前科,為欺瞞結婚事實,變造戶籍謄本以取信許女,依偽造文書罪判他徒刑1年半。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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