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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07_lb1m.jpg  讀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案,未來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或是補助津貼,不得為強制執行,以保障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水準。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強制執行是國家權利介入司法權利的行使,應該注重比例原則,許多經濟困難的弱勢者,因為銀行帳戶已經遭到債權人強制執行,導致政府發放的社會福利補助或是社會保險給付,一進到銀行帳戶之後就全部遭到強制執行。

 

黃淑英認為,相關單位在強制執行時,應該審酌當事人的情況,不能因為強制執行而讓他們的生活無以為繼,因此她提案修法,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強制執行。黃淑英說:『(原音)本草案通過後,將可避免弱勢民眾因為債務未清,而匯入銀行帳戶之失業給付金、低收入戶補助、社會補助、社會救助津貼等社會福利補助給付,被強制執行,導致生活陷入更大困境,這樣修法對弱勢有很大幫助。』

 

此外,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院會也修正強制執行法中有關於拘提、管收的要件及程序,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司法院民事廳在委員會審查時表示,未來執行,法院在管收債務人前,會先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住居等程序,最後才會進行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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