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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27_h1m3  小志為中年遭公司資遣之男子,因失業無積蓄,另須負擔租屋及年幼子女照顧等費用,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新竹市政府社工員接獲案件後進行訪視評估,除了提供小志餐食券及緩起訴處分急難救助金外,並連結民間團體資源持續關懷小志等一家人,紓緩他們一家的經濟窘迫。

社會處表示,運用緩起訴處分金辦理急難救助的目的,是要發揮政府馬上關懷,提供及時經濟紓困,以及早發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解決社會問題並預防犯罪;救助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經營事業不善,致生活陷於困境之家庭或個人。
(二)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之家庭或個人。
(三)因經濟性因素,致生活陷於困境且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
(四)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於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之家庭或個人。
(五)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存款帳戶經凍結或其他特殊情事, 致生活陷於困境之家庭或個人。
(六)處於貧窮邊緣急需救助的經濟弱勢家庭或個人。

發生上述事件之市民,可由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幹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等通報(轉介)。如市民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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