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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000072M  你每天接送小孩上下學嗎?
如果是,給我二分鐘,請你往下看…

宜蘭縣1名婦人送小六女兒上學,在校門口對街將女兒放下,任其獨自穿越馬路,被機車騎士撞上,雙方互控過失傷害,檢方調閱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及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結果,認定學童父母疏縱未滿14歲之人,在畫有行人穿越道之閃光號誌岔路口擅自穿越車道,且穿越道路未行走行人穿越道,為肇事主因,因此判騎士無罪,婦人應負注意可能性與避免可能性,認定有過失責任,提起公訴。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提醒為人父母者,接送未滿14歲的子女上下學,如果要過馬路,一定要親自陪同,否則發生車禍,家長要負連帶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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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風城 郭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