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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本市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店家販賣未植入晶片之犬隻及未提供購買者寵物相關資訊文件,經查證屬實,未植入晶片部分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未提供購買者寵物相關資訊文件部分依同法30條第1項第10款處新臺幣1萬5千元罰鍰,共計新臺幣5萬5千元罰鍰。
此外為提升本市特定寵物業服務品質與保障動物福利及消費者權益,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7月召開「研商特定寵物業管理精進措施會議」,增加特定寵物業稽查強度及項目。稽查項目包括寵物飼養設施、飼養數量及方式是否合乎許可範圍、寵物照顧管理情形,是否給予適當食物、飲水、整潔環境、醫療及生活空間、寵物來源是否來自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買賣業者、寵物買賣紀錄及繁殖紀錄是否確實,有無違反相關作業規範、是否備有寵物買賣資訊表提供予購買者,並懸掛籠外展示、買賣時是否植入晶片及寵物晶片使用情形紀錄有無確實、6月齡以上犬隻〈含種公母〉是否完成寵物登記、廣告行銷宣傳是否標示許可證字號並於營業場所懸掛寵物業許可證、業者對於稽查是否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等多項。
本府已稽查多家業者,並針對不合法業者陸續開立處分書,如民眾要購買犬隻,請至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寵物業者購買,民眾如發現疑似虐待動物或飼養環境不佳等違法之情事,亦請向本府舉報,以杜絕此不法之行為,共同維護動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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