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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5000072M   去年6月間,新北市洪姓男子帶4歲女兒到公園散步時,一隻曾咬傷女兒的白色小狗突然出現,他先發制「狗」將牠踢飛,小狗倒地抽搐流血,小狗主人李女情急出手推洪男一把,洪男卻聲稱因此受傷氣憤提告。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洪男無法證明確有受傷,判李女無罪。

本案發生於去年6月6日下午5時許。據了解,洪男遭推後,氣得當場報警,等待空檔時,還帶著女兒到旁邊做運動,警員趕抵後用手機拍下洪男手臂;檢方依驗傷單與雙方證詞,認定李女施暴,依傷害罪嫌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飼主見狀出拳 被告傷害

法官認為本案有疑點,開庭時,40多歲、身高約175公分的洪男氣憤地說,他為保護女兒才把狗踢開,怎料李女向他左手臂重重打一拳,害他連女兒都抱不起來。

身材嬌小、約160公分的李女(34歲)則堅稱,洪男一腳便將狗踢飛,愛犬倒地抽搐流血,她為阻止對方再踢,情急下推洪男一下。

法官苦勸雙方和解,但洪男不肯。因洪男提出的驗傷單僅記載:「主訴遭人毆打左上臂酸痛、肌肉酸痛、骨痛。核視無血腫、無開放性傷口、可自行移動左臂」,處理警員也證稱,洪男手臂雖有紅,但無腫,未發現有明顯傷勢;法官因而判李女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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