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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名男子因為行車糾紛到地檢署應訊,出完庭後,兩人卻在地檢署大門口吵起來,一個朝對方吐檳榔汁,一個回嗆你這個雜碎,結果雙雙被台北地院以公然侮辱罪,一個判處拘役二十天、一個罰金三千元。

 

 

判決書指出,36歲的張姓男子與53歲的蔣姓男子因行車糾紛,在民國100年12月5 號上午到台北地檢署應訊。兩人訊問後,直接在地檢署大門外發生言語衝突。張姓男子詢問蔣姓男子為何要這樣告我,蔣姓男子則回稱,你開賓士我就告不起你嗎?我就是要告。隨後張姓男子站到門口抽煙,蔣姓男子當場朝張姓男子的臉及身體正面噴吐口水及檳榔汁,張姓男子不甘受辱則回嗆「你這個雜碎」。兩人最後都因此吃上妨害名譽的官司。

 

台北地院審理時,蔣姓男子否認犯行而且辯稱,當天並沒有吃檳榔,是因為張姓男子吐煙覺得很嗆,本能自衛吐氣,將煙味吐散。張姓男子則辯稱沒有故意吐煙,是因為風向關係。法院傳喚目擊者做證,認定兩人都觸犯公然侮辱罪。審酌兩人前有積怨、對彼此不滿,張姓男子犯後認罪,判處罰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務,但蔣姓男子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因此判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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