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如持我國駐外館處核發之居留簽證來臺,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居留,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將受罰。
tab4_20120521_03  外籍人士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檢具申請表1份、護照暨外僑居留證(驗畢發還)、相關證明文件、最近1年內所攝同國民身分證規格之照片1張、證照費(每年效期新台幣1000元)等,申請延期居留。否則逾期停留或居留91日以上者,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逾期61日以上至90日以下者,處新台幣8千元罰鍰;逾期31日以上至60日以下者,處新台幣6千元罰鍰;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台幣4千元罰鍰;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台幣2千元罰鍰。
民政處表示:為避免民眾因未了解而受罰,特提醒鄉親轉知您的外籍朋友勿逾法定期間辦理。若還有疑義,請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taiwanwhatsup.immigration.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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