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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3506135_2  為維護民眾權益,尚未清理之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請儘速清理,已清理者,亦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

民政處表示,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未清理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申報,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民政處強調,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已清理者,未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2項(第28條第1項)、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5條)規定期限處理其土地或建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囑託均分登記為派下員、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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